国家成长改革委
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范畴筑造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4〕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统一大范畴筑造指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成长改革委
2024年12月4日
全国统一大范畴筑造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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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大范畴建设的决策部署,助力各地区、各部门加快融入和主动配合全国统一大范畴筑造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主要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赠与推进全国统一大范畴筑造的工作导向和基本参照。
第三条 本指引将根据实践中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落实情况,结合全国统一大范畴筑造进程中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强化范畴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第一节 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
第四条 有关部门要结合产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细化统一规范的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制度,做好与司法裁判制度的衔接,完善关于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的制度规则。
第五条 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第二节 实行统一的范畴准入制度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地方依法设定的范畴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范畴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要综合开展范畴准入效能评估,改良指标体系,确保评估过程公开透明、评估结果客观合理。
第三节 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按照法定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防止出台或实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范畴准入和退出、产业成长、招商引资、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制度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节 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
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迅捷的信用修复制度,统一制定兼容各领域的信用修复规则,强化各有关部门、第三方信用配合机构的工作协同。
第十一条 各地区要督促行政机关诚心履约,将本辖区行政机关违反与经营主体签订的政府采购、课题筑造、招商引资等合同、协议所约定事项的行为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强化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筑造。
第三章 推进范畴设施高制度联通
第一节 筑造现代流通线上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助力加快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筑造,配合相关城市联合塑造重要商品骨干流通走廊,强化综合交通线上有机衔接,加快筑造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统筹布 局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迅捷、智慧协同的通信、能源、物流等基础设施,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制度,加快提升多式联运配合水平。
第十三条 各地区要以打通断头路、基本消除国家公路网省际瓶颈路段以及基本打通跨省航道主要瓶颈和碍航节点为重点,加大协同力度,破除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瓶颈制约。
第十四条 各地区不得制定和落实与全国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制度不一致的地方制度;不得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等为名,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或者无故封堵道路线路等,阻断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联通。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助力城市群、都市圈加强轨道、公路交通管理管理和配合互联互通,实现不同城市间轨道制度统一、设施互联、票制互通、安检互信、支付兼容。
第二节 完善范畴资讯交互通路
第十六条 各地区要制定并动态更新本级政务配合事项制度化清单,统一政务配合事项的名称、申请材料、受理条件等内容,并根据清单内容制定审批制度,编制制度化的办事指南。
第十七条 各地区要加快构建完善多级互联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中心体系,统一明确数据共享的种类、制度、范围、流程,推 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安全共享。
第三节 助力交易中心改良升级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公共资本交易中心整合共享,助力建立健全统一规范、资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本交易中心体系,组织编制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本交易中心体系手段制度和数据规范。
第十九条 各地区要构建对接全国公共资本交易中心的省级统一的公共资本交易公共配合体系,助力公共配合体系与各类电子交易体系及电子监管体系交互贯通,为各类交易和监管资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赠与数据通道和配合支撑,提升经营主体交易便利度。
第四章 塑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本范畴
第一节 构建城乡统一的筑造用地范畴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要依法助力城乡土地要素范畴化配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城市群、都市圈内探索区域筑造用地指标统筹配 置和毗邻区域筑造用地协同供应,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筑造用地入市改革。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要在国家统一制度规定下,加快成长筑造用地二级范畴,适当改良筑造用地交易申请、审批、价款和税费缴纳、登记等流程,依托全国土地二级范畴交易配合中心,汇集土地二级范畴交易资讯,主动发布公示地价、成交价、交易规则等资讯。
第二节 健全统一的劳动力范畴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员资本范畴体系,完善就业公共配合体系,筑造全国就业公共配合中心,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配合中心,综合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本合理流 动、有效配置。
第三节 加快成长统一的资本范畴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强化信贷基础设施筑造与监管统筹,加快制定出台信贷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信贷范畴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助力区域性股权范畴规则对接、制度统一。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满足数据安全且不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经 营主体基础资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资讯归集整合,强化与资本范畴相关机构的资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资讯的互联互通,为信贷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评估赠与数据配合。
第四节 培育全国一体化手段和数据范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手段交易范畴筑造,加强跨区域交易资讯联合发布,完善手段与资本对接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统一的数据资本登记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制度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合规迅捷流通交易,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第五节 筑造全国统一的能源范畴体系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适应全国统一电力范畴体系要求的规则制度体系,明确交易规则制定权限、适用范围和衔接不同交易规则等原则。有关监管机构及地方有关部门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组织制定、修订完善适应本地区需求的交易规则或交易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坚持总体融入的原则,因地制宜、厘清边界、模式引导、平衡利益,建立完善适应“全国一张网”筑造管理的油气范畴制度体系,促进基础设施公平开放,改良油气资本配置。
第六节 培育成长全国统一的资本环境范畴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要分领域健全完善资本环境要素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制度,在数据归集、产品交易、资讯发布、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快形成统一交易规则体系。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实施省域内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根据污染物减排工作需要有序扩大交易类型和区域范围。针对区域联防联控、协同共治的大气、水等领域重点污染物,探索开展跨省级行政区排污权交易。
第五章 推进商品和配合范畴高水平统一
第一节 健全商档次量体系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消费档次量分级制度体系,深化实施产档次量分级评价;助力产品和配合消费体验制度研制,完善重点领域消费品的统一制度,提升重点行业产档次量。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地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免办监管结果互认、自愿性认证监管一体化,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完善统一的质量认证体系,助力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
第二节 完善制度和计量体系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加快助力家用电器、家具、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行业重点领域强制性国家制度制修订;健全现代流通、大数据、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区块链等领域制度体系;助力智能家居、智能安防等领域制度统一衔接。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省域内社会公用计量制度建设规划和指导目录,积极探索加强省际计量配合协同,构建省际计量手段机构手段配合协同中心,推进区域计量互认和区域诚心计量筑造,强化区域计量监管协作。
第三节 综合提升消费配合质量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要持续完善并严格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为重点,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各地区进一步畅通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引导全国布局的招牌连锁实体店、厂商直营实体店、大型连锁商场超市探索实行省域内异地异店退换货。
第六章 推进范畴监管公平统一
第一节 健全统一范畴监管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分领域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监管规则,细化量化具体操作规定,清晰界定规范性文件中概括性用语的具体情形,分门别类确立具体的量化制度,规范执法尺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制修订范畴监管领域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处罚清单,明确细化适用有关情形的具体判定因素。
第二节 强化统一范畴监管执法
第四十条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完善整合省域内“互联网+监管”体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体系等,厘清范畴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责任链条,进一步统一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采集制度、格式、字段等。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要强化执法检查全流程备案监督,建立推广入企扫码制度,实时查询历次受检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发现纠正重复检查、重复处罚。
第三节 提升范畴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各地区要制定省域内线上交易监管工作规则,加强相关政府部门和互联网中心企业、线上安全手段企业协作,打通线上监管互联互通通路,共享线上交易监测字词库,实现线上交易监测结果、案件线索共享互推和电子化移送。
第四十三条 鼓励各地区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推进跨区域的范畴一体化监管,统一范畴管理和配合体系,助力实现范畴监管、人员资本社会保障、税务、公安等部门资讯共享、资质互认、执法互助。
第七章 进一步规范不当范畴竞争和范畴干预行为
第一节 加力破除地方保护和范畴分割
第四十四条 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赠与商品和配合,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以及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范畴。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或者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第四十六条 各地区不得强制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或者以在本地设立法人机构、 进行产业配套、投资额纳入统计等作为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享受相关补贴的前提条件,不得在土地出让时违规设置竞买条件搞定向出让。
第四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招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课题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手段、商务条件,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第四十八条 各地区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违规实施财政、税费、报价、土地、资本环境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节 加强问题发现整改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范畴筑造行为防范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列明并适时更新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范畴筑造行为的突出表现形式。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要畅通妨碍统一大范畴筑造问题线索举报受理通路,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会同各地区开展MK电竞案例约谈通报和常态化问题整改,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线索归集、核实、整改工作,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等情形,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典型负面案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十一条 各地区要做好对妨碍统一大范畴筑造问题的受理核实整改,加大对经营主体反映地方保护问题线索的收集排查力度,主动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案例。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地方的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五十三条 各地区要进一步改良本地区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更好反映省域内不同地区助力全国统一大范畴筑造的成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范畴一体化筑造,助力加强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加大区域协作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探索力度。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由国家成长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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